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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保障 (有關各項細則請參閱保單)
緊急醫療援助及費用
a. 緊急醫療運送

由本公司特約的「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安排緊急醫療運送。確保受保人在旅途中遇到嚴重意外受傷或病重,得到適當醫療運送。

b. 遺體運返

若受保人不幸在旅途中身亡,由本公司特約的「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將安排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原居地 。

c. 醫療費用

受保人如在保期內因意外受傷或生病而須要接受執業醫生治療,外科手術,住院服務, 均可獲得賠償。而受保人於回港或到達最終目的地後三個月內的覆診費用,也可獲 最高 HK$50,000 的賠償。

d. 海外住院現金津貼

若受保人於旅行期間須入住醫院,每日可獲現金津貼 HK$500,現金津貼可隨意 運用,絕無限制。

e. 緊急啟程費用

受保人如困身亡或嚴重受傷,其一名直系親屬之額外旅店住宿或交通費,均可獲 得賠償。

f. 子女看護

受保人如因入院而沒有其他人照顧同行的小童,而需要一名直系親屬前往照顧 小童之交通費均可獲得賠償。

g. 緊急入息援助

受保人如在旅程中意外受傷。於返香港/澳門後仍未能返回原本工作 在醫生之證明下,可獲每週HK$1,250之現金賠償,最長為24星期;高至HK$30,000。

2. 「人身意外」保障
a.一切意外

意外死亡或永久殘癈

b. 附加人身意外條款

若受保人自費乘搭合法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私家車時發生意外,以致意外身亡或永久殘癈,則人身意外保障中 a 項之賠償額將為雙倍。

第 1, 2 項之不保事項 (緊急醫療援助及費用,「人身意外」保障)
  • 非必要之醫療,手術或住院,不必要之額外支出。
  • 未經由美國國際支援服務安排之醫療運送或遺體運返。
  • 受保人旅遊之目的為醫治疾病或保人違反醫生之勸告出外旅遊。
  • 未能提供醫生報告。
  • 不在受保旅程中發生的意外。
3. 「取消旅程」及「提早結束旅程」保障
a. 取消旅程

受保人或其家人在起程前因身亡、嚴重意外或疾病、法庭傳召、履行陪審團任務、目的地發生不可預料之暴亂 或於出發前一星期內受保人住宅受到水災或火災嚴重損毀而取消旅程,不能退回的旅行團費或訂金, 均可獲得賠償。此保障只限於保單簽發後適用。

b. 提早結束旅程

受保人或其家人因身亡、嚴重意外或疾病或所乘之航機被騎劫而須提早結束旅程,不能退回之未享 用的旅行團費或訂金及額外之住宿及交通費用,均可獲得賠償。

第 3 項之不保事項
  • 經濟問題或不願成行
  • 未能及早通知航運機關或旅行社有關之取消或提早結束。
  • 政府之法案或法令及有關方面不能提供預定之行程。
4. 「個人行李」保障
在旅途中,如行李被竊,意外遺失或損壞,本公司將給予賠償至最高HK$10,000。 而每一件或一對物件 的最高賠償額為HK$3,000,如在同一旅程中,再一次遇到行李被竊本保障額將自戶復效至HK$10,000。
5. 「個人金錢」保障
保障金錢損失包括現金、當地貨幣、旅行支票及本票。
6.「旅遊證件」保障
保障因遺失護照、機票及其他旅遊證件所支付的補領費用。
第 4, 5, 6 項之不保事項
(「個人行李」,「個人金錢」 ,「旅遊證件」保障)
  • 正常之磨損、損耗。
  • 被海關沒收或扣留。
  • 物品、文件、食物之損毀。
  • 遺失後 24小時內未有向警方報失或盡快向有關之航運機關報失。
  • 預早寄運的行李。
7. 「旅遊延誤」保障
如受保人所乘搭之飛機或輪船由於工業行動、騎劫、惡劣天氣或機械故障,而 導致行程延誤逾 6 小時以上、則每 6 小時可獲賠償HK$500,最高達HK$2,000
8.「行李延誤」保障
如因行李誤送或延遲送達,以至受保人於抵達目的地之十小時或以後未取得 行李,受保人可索償 HK$800。
第 7, 8 項之不保事項 「旅遊延誤」, 「行李延誤」保障
  • 未能獲取航運機關、旅行社之書面證明。
  • 於申請投保時已存在之罷工或工業行動。
  • 因受保人遲到機場或碼頭所致。
9. 「個人責任」保障
受保人因疏忽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之法律責任。最高保障至HK$2,000,000。
第 9 項之不保事項 「個人責任」保障
  • 僱主責任、契約責任或受保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
  •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看管的動物、財產所引致的責任。
  • 因故障、蓄意或非法活動所引起的責任 。
  • 由於使用汽車、飛機或輪船所引起的責任。
各項保障之共通不保事項
  • 任何非法行為或活動。
  • 任何賽車活動或職業運動。
  • 從事或參與任何持械紀律性部隊或以工作人員身份乘搭任何飛機所引致的損傷, 體力勞動性工作。
  • 自殺,自我摧殘,分娩,懷孕,流產,牙醫(除非因意外而損壞健全之牙齒),精神病 酗酒及濫用藥物, 性病,愛滋病及愛滋病有關連之病症。
  • 任何投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損傷。
重要事項
  • 十七歲以下非與其父母同行之小童,須按「受保人」保險費率。
  • 保期最長不可超於 182 天。
  • 如旅程不是以香港 / 澳門為起點,或旅程不包括香港 / 澳門,行程必須在 香港 / 澳門安排及付款。
  • 如旅程在無何避免之情況下延期,保期將自動延長最高十天
  • 保單發出後,不可申請取消保單及退還保費。
  • 以上所列之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僅屬簡介,一切細則請參閱保單。
  • 所有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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